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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-2024》

发布者:尚宸环境污水处理     发布时间:2025-10-16 15:31

  
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推动农药工业绿色可持续发展,生态环境部于2024年10月26日正式发布了《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1523-2024),该标准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,现有企业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。新标准替代了2008年版《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适用范围扩大至全行业,标志着农药工业水污染治理进入新阶段。

  一、适用范围全面扩大

 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农药工业企业、生产设施及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,涵盖现有企业与新建项目的环评、验收、排污许可等全过程监管。

  二、污染物控制要求更加严格

  新标准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作出明确规定,包括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氮、总磷、全盐量、重金属、有机污染物等共29项指标,并首次将“斑马鱼卵急性毒性”作为综合毒性表征指标纳入控制体系。

  · 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区别管控:针对不同排放去向,设置了差异化的限值要求。

  · 农药活性成分专项控制:对乐果、马拉硫磷、百草枯、芳香烃等农药成分设定专项排放限值。

  ·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:针对不同农药类别和工艺,明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,强化源头节水与过程控制。

  三、监测与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

  企业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,重点排污单位须每月监测常规指标,每季度监测全盐量,每半年监测综合毒性。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,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,确保数据真实、公开、可追溯。

  四、排放口规范化与雨水管理

  企业应规范设置污水排放口与采样点,设立标志牌,并加强对污染雨水的收集与处理,严禁未经处理的污染雨水直接外排。

  五、地方可制定更严标准

  本标准为全国性基本要求,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质量需求,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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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注释

  本文内容依据《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523-2024)》整理,仅供参考,具体执行以官方正式文件为准。

  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.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-2024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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